最新或2022(历届)焦作市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焦作市黄标车新规定

时间:09-26编辑:佚名 人社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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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66号)精神,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完成5986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1550辆)。

    二、主要工作

    (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按照《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限制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焦作市部分道路通行的通告》要求,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30日,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在市建成区范围、焦作辖区所有高速公路和国道内禁止通行。市公安局要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并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违反禁行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进行处罚。

    (二)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市政府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

    (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焦政文〔最新或2022(历届)年〕41号)、《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五)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督导各县(市)区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焦政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32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协调推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起,各县(市)区每月调度一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8日前向市公安局上报本月黄标车淘汰数量(含车辆淘汰明细表)。市公安局每月30日前向省公安厅上报本月淘汰数量,并抄送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黄标车淘汰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市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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