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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8号)和《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鲁环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按照市级统一监管、县级具体负责的原则开展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
二、窗口设置
??各县(市、区)应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场所设置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窗口)。由各县(市、区)环保、公安、财政、经信等部门指派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到联合窗口办公,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信息审核工作。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资料
??1、填写申请信息。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登录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号并准确填写《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提交证件资料。填写申请信息后,车主到联合窗口提交以下资料。联合窗口收到资料后,按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并编号。
??(1)《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3)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车主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二)审核补贴条件
??根据车主提交的信息和资料,由各县(市、区)负责审核的部门确认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出具审核证明。不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审核的部门告知理由。
??1、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车主填写的《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黄标车。不属于黄标车的,不予通过审核。
??2、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是否为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是否为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日期是否是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的车辆。属于以上规定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是否为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车辆。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不予通过审核。
(三)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经审核,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由车主将车辆交至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拆解(见附表2),并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车主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县(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1、机动车注销申请书。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前、后号牌。
??5、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车主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车主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车主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车主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审核管理系统信息
??根据车主提交的信息和资料,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对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1、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强制报废信息、回收证明信息、注销证明信息。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核;否则,应说明理由。
??2、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复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核;否则,应说明理由。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复审《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审批表》中所有信息。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核;否则,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六)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档案存档
??审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划入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各部门将补贴发放档案存档。
四、组织保障
??(一)市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成立组成的黄标车淘汰补贴管理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展黄标车审核工作;向社会发布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联合窗口地点、办公电话、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市经信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淘汰黄标车拆解的监督管理。
(四)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和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五)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发放和审核;负责组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各级财政供养单位名录,并提交联合窗口用于审核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做好各项工作。
(二)联合窗口分别设立专用计算机供工作人员审核和车主查询、填报信息。
(三)联合办公窗口所需场地、人员和设备等经费应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会同财政、公安、经信等部门设置本辖区联合窗口,于12月10日前将联合窗口设置情况(见附表1)报市环保局。
(五)市、县(市、区)各部门在黄标车淘汰补贴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
(六)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按照《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