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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8号)和《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8号)和《忻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忻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5号)为重点,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进程,促进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推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最新或2022(历届)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1757辆;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全部淘汰;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最新或2022(历届)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最新或2022(历届)年各县(市、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详见下表。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和最新或2022(历届)年各年度的淘汰任务将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任务适时分解至各县(市、区)。
最新或2022(历届)年各县(市、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县(市、区) | 淘汰任务(辆) |
1 | 忻府区 | 2848 |
2 | 原平市 | 1777 |
3 | 定襄县 | 899 |
4 | 五台县 | 870 |
5 | 代 县 | 830 |
6 | 繁峙县 | 947 |
7 | 宁武县 | 592 |
8 | 静乐县 | 272 |
9 | 神池县 | 284 |
10 | 五寨县 | 510 |
11 | 岢岚县 | 325 |
12 | 河曲县 | 533 |
13 | 保德县 | 830 |
14 | 偏关县 | 240 |
合 计 | 11757 |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道路监管,实施黄标车限行
最新或2022(历届)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城市建成区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划定,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由县(市、区)政府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并组织实施。所有黄标车不得违反限行时段、禁行区域有关规定。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严禁未按规定时限淘汰的营运类黄标长途客车、旅游客车驶入黄标车禁行区和限行区。对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注销车辆的监督管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负责)
(二)提高检验频次,严格强制报废标准
提高黄标车环保及综合性能检测频次,每季度检测1次。对环保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一律强制注销。加强报废车辆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公安部门、环保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负责)
(三)严格黄标车及老旧车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要每年开展营运类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凡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类黄标客货运输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公安部门不予办理黄标车转入手续。公安、商务、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黄标车、老旧车非法交易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每年进行两次重点检查。(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
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质监部门、环保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负责)
(五)制定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
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需要在全市设立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站点,各县(市、区)环保、商务和公安部门联合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辖区交警大队车管所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忻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领工作流程》(见附件6)办理补贴资金申领。各服务窗口的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办理流程、补贴办法和补贴资金领取点要向社会公布。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补贴标准见附件),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下达县财政,由县财政拨县交警大队统一发放。在市财政未下达前需发放的,先由县财政垫付。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享受补贴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不予补贴。提前淘汰车辆补贴期限截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商务部门负责)
(六)鼓励车企实行让利营销
落实国家鼓励车企让利销售有关政策,鼓励车企对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购买新车用户实行让利优惠。让利额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根据不同车型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车主购置新车时,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出具的让利凭证冲抵购车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金融办负责)
(七)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统筹整合现有机动车管理资源,搭建和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污监控、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黄标车相关信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台帐,市、县环保部门通过监控平台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信息进行审核,对有关生产企业让利车型进行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补贴和发放企业让利凭证。(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负责)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市、县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全部淘汰,不得拍卖、调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忻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负责协调指导全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总体部署和工作目标,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完成。各级环保、公安、发改、财政、交通、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尽快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和各部门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健全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周报制度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周一和每月5日12点前,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上周和上月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及淘汰车辆明细表。
(三)广泛宣传动员
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工作,使公众多渠道了解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奖励补贴措施,提高公众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积极性。要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自觉性,最大程度地取得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严格责任考核
要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列入考核办的年终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的,要对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环保、公安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