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陕西省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陕西省黄标车新规定

时间:09-26编辑:佚名 人社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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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运营的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黄标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车辆提前淘汰申请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  各级环保、商务、公安、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负责淘汰“黄标车”氮氧化物削减量的核查核算工作。


(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回收拆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认定和注销登记手续。

(四)财政部门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核拨工作。

(五)省物流产业集团参与“黄标车”治理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陕西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通过陕西机动车排气检测,并经核实为陕西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三)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四)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五)黄标车交售给陕西境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六)取得所在地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六条  已享受国家和我省汽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不享受我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

第七条  补贴限额标准、补贴比例和补贴期限

(一)补贴限额标准

1.报废大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二)补贴比例

    1.载货汽车: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且提前淘汰的按补贴限额标准全额补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1年以上且提前淘汰的按补贴限额标准60%给予补贴。

2.载客汽车: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4年)以上且提前淘汰的按补贴限额标准全额补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1年以上且提前淘汰的按补贴限额标准6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1日—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申请陕西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陕西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车主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车辆所在地的市级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

(二)回收拆解。申请后,由市级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对车辆车型和补贴标准进行认定。经认定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售给由国家认定的省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企业为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注销登记。车主凭《陕西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机动车所在地公安车管部门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领取补贴。车主凭《陕西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审批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拆解企业领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  申领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旧车主名称一致);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拆解企业先行垫付,每月由设区市财政局与拆解企业进行结算,年底据实清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使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履行有关义务,省商务厅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取消承担黄标车回收工作资格、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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