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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在机动车登记、使用、淘汰等过程中的职责,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目标任务。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省淘汰15?郾2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逐步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罚。
2、加强新注册和转入车辆管理。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所有在我省初次注册登记(含外省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对外地转入我省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同时,严禁黄标车在县市区之间进行转移登记。
(二)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1、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经济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点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须依法获得法定资质,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定期将检验情况报告环保部门。
2、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最新或2022(历届)年〕138 号),实行新车环保免检验制度,并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免检验制度。同时,加强其他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对通过环保检验,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逐步推进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定期组织监督性抽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
1、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底前,长株潭三市城市按规定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发布黄标车限行公告;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底前,其他市州城市按规定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发布黄标车限行公告。根据实际情况,各地黄标车限行区域要不断扩大,并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逐步覆盖城市主要建成区。
2、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黄标车限行区域内,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在限行区内行使(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理。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黄标车区域限行政策执行到位。逐步推进电子抄牌系统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遥感自动监测系统对黄标车进行实时监控和抓拍,促进黄标车区域限行信息化管理。
3、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
(四)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全面查清黄标车及老旧车底数。以各市州为单位,市州、县市区公安、环保部门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进行全面排查,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省直相关部门。重点清查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必须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机动车。
2、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符合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突出抓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工作,率先淘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4、鼓励个人和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对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个人和企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应送到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
5、加强报废机动车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废弃物流向的监管。鼓励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环保要求或不能承担政策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其业务资格。进一步加大对无牌无证及拼装车辆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废旧车辆的地下“黑作坊”。
三、近期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出台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在省发改委的指导下,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具体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
(二)公安部门牵头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县市区公安部门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注册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注册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注册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
(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一次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2005年前注册登记、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四)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淘汰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机关事务局负责淘汰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各市州、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淘汰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
(五)环保部门牵头全面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县市区环保部门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环保厅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政策;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制定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政策。省经信委依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含改装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进行查处,并上报工信部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予以撤销或暂停《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并完善黄标车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及注销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协助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废监管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省商务厅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台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监督考核。 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地方,要严格追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车主主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积极倡导绿色交通,鼓励群众绿色出行、低碳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