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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根据《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方案》、《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的实施意见》(南政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经商务部门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报废。采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不给予报废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报废。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申请领取政府奖励,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以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四)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五)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商务部门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八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奖励:
(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奖励;
(二)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三)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
(四)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五)公务类黄标车。包括市本级、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拥有的黄标车不列入奖励资金补助范围;
(六)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奖励政策的车辆不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在基准奖励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差别化奖励,分三个阶段实施:
南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基准
车辆类型 | 奖励基准(元/辆) |
重型载货车 | 22000 |
中型载货车 | 12000 |
轻型载货车 | 7000 |
微型载货车 | 3000 |
大型载客车 | 21000 |
中型载客车 | 12000 |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 7000 |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 4000 |
专项作业车 | 7000 |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 7000 |
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 | 4000 |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 | 3000 |
(一)第一时段(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按基准奖励标准的100%执行;
(二)第二时段(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30日)(含)前提前报废的,按基准奖励标准的90%执行;
(三)第三时段(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按基准奖励标准的80%执行。
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第一时段交售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在奖励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奖励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奖励金额,已领取本市奖励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政府奖励。
第四章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车辆注册登记地址,奖励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
(一)市财政负责市本级提前报废黄标车财政奖励资金,县(市、区)财政承担所属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财政奖励资金,县(市、区)可根据任务轻重程度,在奖励基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奖励标准。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淘汰黄标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查及兑付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机动车注销证明》开具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南平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在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太阳教育网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五)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六)车主为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七)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八)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黄标车,商务部门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31日(含),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由商务、环保、财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单位组成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发放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本办法涉及的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工作,多渠道加大对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十六条 商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实施工作;
(二)成立服务窗口并做好窗口的日常运营工作;
(三)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属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实录入报废黄标车的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指导车主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五)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统计符合奖励范围的黄标车拆解数。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
(二)负责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二)负责统计符合奖励范围的黄标车报废数。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和监管;
(二)拨付市政府确定的对县(市、区)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符合奖励范围的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工作,并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核实符合奖励范围黄标车的注销数;
(三)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四)负责对违反环保标志限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督促2005年底之前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
(二)负责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本市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三)负责提供营运黄标车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车管理科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的登记、审核、汇总工作;
(二)提出黄标车淘汰、报废和奖励资金的意见,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季度联合通报制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奖励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商务、 公安交警、环保部门应分别对拆解车辆数、注销牌照数、环保标志注销数逐一查实,保证一一对应。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奖励资金安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奖励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或拼装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理失误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有权部门按照对责任人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原则制定并发布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有关事项通告,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组织辖区内商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及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奖励流程
3、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4、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5、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6、南平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