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江西省拆迁旧城改造计划

时间:11-14编辑:佚名 人社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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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国土资源厅在南昌联合举行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省政府近日正式公布了调整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明确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增幅为20%至30%

  简单地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都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我省现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2010年底制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此次调整按照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亩为基准进行测算,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在水田的基准上设定系数确定,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增幅为20%至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旨在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比之前提高了6755元/亩。

  此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覆盖全省,涉及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只涉及南昌市的13个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在新老标准衔接方面,省政府规定,凡是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用地的或实施征地的,均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10月1日之前征地已依法批准并依法履行征地实施程序的,可按原标准执行。在征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补偿标准,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

  新标准不适用于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此类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政府公布新标准时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标准提取并预存”。预存制度建立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

  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

  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时要求,要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并且一定要有村民代表的参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征地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征地中的文书(如征地公告)、协议(如征地协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或签订,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承担征地中的协调、协助等具体工作。(记者张志勇)

  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赣府字[2010]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新制订的《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情况,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新征地补偿标准内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变相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少数地方原实际补偿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我省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二、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引发的矛盾。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三、强化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省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信访、劳动保障、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指导各地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地及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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