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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的,其货币安置补偿款按产权调换的规定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类别的货币安置结算基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为国有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其货币安置补偿款按《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结算。结算给使用人的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扣减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款额。
第八条 货币安置补偿款的结算标准,按房屋区位、结构、成本等情况,由市、县 ( 市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南通市市区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市价格、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的结算标准结算;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南通市市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结价补偿安置基价标准》 ( 通价房[ 1997 ] 233 号 ) 和《关于对市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地段类别划分的暂行规定》 ( 通建委[ 1997 ] 308 号 ) 结算。?
第九条 拆迁一类区位的私有住房,按被拆迁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公式为:(被拆迁使用面积+区位补贴面积)×K值×拆迁地段货币结算标准-被拆迁使用面积×K值×产权调换建安价+被拆迁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
第十条 拆迁二、三类区位的私有住房,按被拆迁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公式为:被拆迁使用面积×K值×拆迁区位货币结算标准-被拆迁使用面积×K值×产权调换建安价+被拆迁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
第十一条 拆迁一、二、三类区位的私有住房,按人均高限标准安置加剩余面积补偿,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公式为:应安置使用面积×K值×拆迁区位与地段货币结算标准-应安置使用面积×K值×产权调换建安价+被拆迁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减少安置使用面积×旧房建使比系数(按实测定)×100元。
第十二条 拆迁一类区位公有住房,按被拆迁使用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公式为:(被拆迁使用面积+区位补贴面积)×K值×拆迁地段货币结算标准-(被拆迁使用面积+区位补贴面积)×K值×房改售房最低售价。
第十三条 拆迁二、三类区位公有住房,按被拆迁使用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公式为:被拆迁使用面积×K值×拆迁区位货币结算标准-被拆迁使用面积×K值×房改售房最低售价。
第十四条 拆迁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单元式成套住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公式为:被拆迁建筑面积(注:一类区位应加15%区位补贴)×拆迁区位货币结算标准-[(拆迁当年房改售房砖混 1.5 级售价标准-被拆迁房屋当年房改售房价格结合成新标准)×被拆迁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按现行设计和开发建设的成套住宅的套型,由被拆迁住房使用面积换算货币安置补偿建筑面积的K值系数按1: 1.4 计算。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所得货币安置补偿款,应用于购买经许可销售的单元式成套住宅。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在收到被拆迁房屋钥匙的10日内,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 定的承办住房特种存款业务的银行,办理拆迁安置购房个人住房特种存折。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有资金缺口的,可按规定向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承办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购买房屋,需以现金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或所购房屋的款额少于所得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差额需付现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供现有住房情况的书证依据和书面承诺及现居住地和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经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批 准后,承办银行方可支付。支付时应扣减已计算在货币安置补偿房价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的款额。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拆迁中对货币安置补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可提交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调解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所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用于购买单元式成套住房,购房款等于或少于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参照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规定不计征契税。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的拆迁工程项目,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的监管比例,由拆迁人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存入指定的承办住房特种存款业务的银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在市区批准拆迁的工程项目中施行。1999年4月20日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通房[199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