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无锡市拆迁旧城改造计划

时间:09-24编辑:佚名 人社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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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我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制定了《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并于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年月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执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界定

1、区位:年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严格按照《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锡建发号文)规定执行。今后每年由市建设、房管、物价、国土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科学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于下一年月日起执行。

2、用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上标明用途的,以“两证”标明的用途为准。“两证”标明不一致的或者未标明用途的,以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手续为准。非经营用房改为经营用房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方可按照经营用房评估价的进行评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评估。

3、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约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租赁合约上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或者合法的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并出具证明。

(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

1、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是指被拆迁人仅有一处 住房且实际居住的,经拆迁评估后,补偿款不足万元的,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该项补偿的标准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屋共有权证按实际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在《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之前被拆迁人取得的房产,经拆迁评估后,拆迁补偿款不足万元、且被拆迁人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足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3、在《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之后,被拆迁人以房屋分割、继承、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被拆迁房屋,拆迁人在执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时,应严格把关,查清被拆迁人家庭的居住状况,并经公示,被拆迁人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可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家庭他处另有住房(本市有私有住房或者租赁公有住房)的,由拆迁人按照实有的拆迁补偿评估价值给予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偿。

4、经核定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可以按以下方式选择: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不足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足万元。

(2)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提出要求租住住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指定地点、层次的房屋供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租住。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参照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或者提供不小于原居住面积、指定地点、层次的房屋供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超过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清差价。

(三)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评估

1、承接本市拆迁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建设局确认并登报公布。

2、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建设局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3、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到场,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人拒绝配合评估时,评估机构按照产权档案资料载明的情况进行评估。

4、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在送达评估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作出评估结果的解释、说明。

5、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含)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误差超出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新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由过错方承担。

6、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住宅房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认定为准),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标准为:不满年(含年)的增加;不满年(含年)的增加;不满年(含年)的增加;不满年(含年)的增加;不满年(含年)的增加。

(四)有关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评估补偿总价(不含装潢)的的一次性补偿。

(五)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实施中涉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建设局作出规定。

二、关于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精神,结合我市已出台实施的《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号文),现就我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明确按照《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号文)执行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安置房建设、安置实施主体《/span>市建设局主管我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征用集体土地需要进行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安置的,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号文)组织实施。

(二)有关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界定《span> 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需安置的人口以市公安部门年月日前(含月日)的户籍资料为准。在此日期之后的,严格按照《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核定。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三)征地拆迁安置房安置条件

1、有房屋所有权证;

2、有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拆迁地;

3、在本市无其它住房的被拆迁人。

征地拆迁安置房安置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把关,核实被拆迁人家庭的居住状况,并将被拆迁人的住房情况、实际居住状态、拆除面积、安置面积、拆迁补偿评估价值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及其工作单位进行为期天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才能实施补偿安置。

(四)有关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规定

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安置标准为:一张所有权证为一户;人均安置面积为平方米。

(五)有关剩余安置房的管理规定《span> 征地拆迁安置房屋严禁销售。剩余安置房处理按照《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执行。

(六)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支付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将被拆原房屋收购款及安置补贴款等支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区或镇政府,由所在区或镇政府负责统一补偿安置。拆迁人与所在区或镇人民政府签订包干安置补偿协议后,应预付总额不少于的房屋收购款和安置房建设补贴款。

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因腾地需要过渡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拆迁单位、房屋评估机构的管理

市建设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实施拆迁单位资质、资格和拆迁行为等管理,严把准入关。促进实施拆迁单位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拆迁的规定,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拆房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拆除房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拆房施工安全;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拆迁规定的,由市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房屋评估机构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虚假或者不实评估等行为,除依法承担由此导致的民事责任外,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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