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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力争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化市区棚户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0万平方米,今后三年到五年集中改造中心区域棚户区150万平方米,涉及3.8万户、12万人、42户工企单位、职工8700人。按省政府要求,利用3年时间基本拆迁完成居民迫切要求和亟待改造的中心区棚户区,5年建成投入使用。计划2006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07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08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10年全部完成改造建设任务。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部分城中村)。
三、改造原则
目前市区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的多,中心区域的少;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的多,居民收入少;中小户型、老少同居的多,有条件承担超面积费用和取暖费用的少。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
(三)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四)坚持统一政策、妥善安置的原则。在政策扶持、回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四、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道路、排水、绿地、公厕、垃圾中转站、供热(包括换热站)、给水(包括二次加压和水表出户)、煤气等配套设施。市建委按照棚户区改造计划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回迁户原则上要集中建设、集中安置,必须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回迁房屋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必有设施;户型设计要以满足回迁要求为前提,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应设计有50、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
(三)棚户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级优质工程以上标准。
(四)回迁楼一楼不准建车库和经营性用房。特殊情况下,在满足采光间距、不影响整体景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建七层住宅。
五、优惠政策
按照省政府指导性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在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由政府无偿划拨(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除回迁建设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和剩余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上缴财政棚户区改造储存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中60%返还用于本项目建设,40%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统一平衡。
(二)各项收费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除外),服务性收费按三分之一收取,经营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其他收费项目比照经营性收费收取。(具体详见附件1)
经营性收费主要包括: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设计费、监理费和水、电、气、暖施工等费用。
(三)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按省、市地税局制定的具体政策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市委分管政法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副市长和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工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委分管政法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建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计划组、宣传发动组、政策法规组、规划指导组、质量监督组。
(二)资金筹措。
2.市财政适当补贴;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责任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包括招商引资)。
(三)运作方式。
1.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由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规划编制、政策性资金分配和拆迁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各责任单位按改造方案实施,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2.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市区棚户区改造以市建委、市房产局、东昌区政府、二道江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沈阳铁路局通化办事处等主要部门为责任单位,按照棚户区改造计划同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依据统一标准实施棚户区改造(包括规划标准、户型设计标准、回迁安置补偿标准等),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2006年各责任单位完成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指标是:市建委15万平方米、市房产局12万平方米、东昌区政府10万平方米、二道江政府6万平方米、通化经济开发区5万平方米、沈阳铁路局通化办事处2万平方米。
(四)拆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的《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1.委托拆迁。
各责任单位要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阳光拆迁,按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
2.回迁安置补偿标准。
鼓励回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搬迁时间和设计图纸要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板,迁走一户,公示一户。
具体标准是:
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结算楼层差价,楼层差价具体标准为:三、四、五楼20元/?,二楼、六楼10元/?(六楼为顶层的不找楼层差),一楼和顶楼住宅不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以市建筑经济管理部门测算价格为准,下同),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对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通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无偿安置到40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标准上靠一个户型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例如:被拆迁房屋为42平方米,回迁房屋建有40、50、60、70平方米户型,被拆迁人如选择50平方米房屋,超面积的8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如选择60平方米房屋,再增加的10平方米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以上的,可分户安置,原面积结算楼层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补偿。被拆迁人有异议另行评估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4.依法强制拆迁。
在安置合理的前提下,对无理取闹、拒不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各级法院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优先审理,并先予执行。
(五)加强工程项目管理。
棚户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加强质量监督。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项目资本金、拆迁保证金。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社区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是我市今后三年到五年的重要工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是代表市委、市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领导机构;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是代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各种问题的工作机构;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在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通化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各责任单位与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内容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各责任单位在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做好拆迁安置、招标、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质量监督、综合验收等工作的落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专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保证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通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