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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部门/工区或队 | ||||
起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请 假 事 由 | |||||
部门(工区)负责人 | 项目经理/主管领导 | ||||
请假期间工作替代人 | |||||
销假时间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备注: 1、部门和工区人员离开时先向部门和工区负责人请假,批准后再向主管领导请假;部门和工区负责人离开时先向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再向项目经理请假。
2、请假后不能按时返回工地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手续被批准后,离开工地次日计算请假,返回工地12:00前销假记半天考勤,12:00后销假无考勤(以到综合办销假时间为准)。
4、返回工地后及时在综合办办理销假手续,口头销假一律视为无效,未销假的按事假处理。
5、所有经领导批准的假条在离开工地前交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