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人员请假条

时间:02-07编辑:佚名 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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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部门/工区或队  
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 假 事 由  
部门(工区)负责人   项目经理/主管领导  
请假期间工作替代人  
销假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 1、部门和工区人员离开时先向部门和工区负责人请假,批准后再向主管领导请假;部门和工区负责人离开时先向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再向项目经理请假。 2、请假后不能按时返回工地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手续被批准后,离开工地次日计算请假,返回工地12:00前销假记半天考勤,12:00后销假无考勤(以到综合办销假时间为准)。 4、返回工地后及时在综合办办理销假手续,口头销假一律视为无效,未销假的按事假处理。 5、所有经领导批准的假条在离开工地前交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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