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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各级领导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
建立由五大机关领导和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级以上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领导及部门要定期联系对口企业,了解企业运行动态、需求及建议,倾听企业呼声,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
十一、发挥工商联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区工商联在组织民营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民营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工会、青团、妇联组织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创业引导和依法维权等作用。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联系作用,加强对成员企业的自律和服务。
规范发展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市场化原则,发展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创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二、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全区民营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以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决策指导、指挥协调、工作联动、督查落实“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大成员单位之间在政策引导、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于市场主体上的联动。
加强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力量。目前,市政府正在就民营经济管理体制进行调研,对机构、人员设置将有安排。从我区实际出发,充实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通过整合政府相关部门力量,抽调相关部门的干部充实民营经济办公室工作,授权民营经济办公室作为协调民营经济、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三、建立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机制
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各有关考核体系。按照全区发展民营经济的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部门制订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层层分解并切实完成任务。按照全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及时将区领导批示意见反馈有关单位,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科学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总量、速度、结构和区域性发展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提供依据。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评价考核和动态监测,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十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加大对民营经济、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区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倡导全民创业。区政府每两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经营者,努力营造创业光荣和创业者光荣、支持创业和尊重创业者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