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党委、政府、军区关于贯彻落实新《兵役法》、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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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

关于贯彻落实新《兵役法》

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宁党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4号  4月16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积极适应征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现就加强我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速推进,征兵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各地要站在国家改革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兵役法》,切实做到政府依法征兵、基层单位依法完成征兵任务、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征兵工作。各级兵役机关要不断强化职责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与军地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做好平时准备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县(市、区)兵役机关要在每年4月至5月,会同当地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才市场,认真细致开展潜力调查,全面掌握适龄青年分布情况,为征兵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二)落实兵役登记。县级兵役机关要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采取自下而上、分片设点、逐级审核的方法,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逐个注册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兵役登记和数据上报工作。

  (三)确定预征对象。坚持把政治思想强、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的适龄青年选定为预征对象。按照不少于上年征集任务数的4倍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发放《预征通知书》,明确报名时间、地点、拒服兵役的惩处措施等事项。突出抓好普通高中、职高、中专、技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兵役机关要会同地方教育部门和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积极组织网上报名预征,确保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被确定为预征对象。

  (四)加强跟踪管理。建立健全预征对象外出请假登记制度,村(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预征对象,基层武装部要定期联系预征对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定期分析预征对象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预征对象的考察、管理和异地通报工作,及时将预征对象信息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建立专门名册档案;报名开始前,通知预征对象持《预征通知书》报名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离校前,有关院校要准确登记其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其离校后的动态信息,及时向兵役机关通报。县级兵役机关要加强对户籍在本地区返乡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抓好持续宣传教育工作。

  三、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五)搞好筹划部署。把征兵宣传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各地区国防教育规划统筹安排。各地要建立由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牵头,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参与的征兵宣传领导机构。在每年征兵工作展开前,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方案,安排部署任务。

  (六)突出宣传重点。以适龄青年及家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法人和青年学生为重点,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国防知识教育,深入宣传《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为开展征兵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市级兵役机关每年对普通高等院校、县级兵役机关每年对高中层次以上学校、基层人武部每年对初级中学组织4课时至5课时的国防知识专题教育。全面落实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走访慰问等优属制度,大力营造参军光荣的社会风尚。

  (七)改进方式方法。自治区确定每年的10月份为兵役法规宣传月,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优秀士兵事迹报告会、举办一场征兵主题晚会、设立一条征兵宣传街、开展一次征兵政策宣讲活动、走访慰问一次服现役义务兵或应征报名青年家庭。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不断丰富宣传形式,使征兵宣传融入日常社会生活,扩大征兵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征兵期间,区、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本级新闻媒体至少组织一次征兵集中宣传活动。

  四、突出抓好关键环节

  (八)严格体格检查。按照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应征青年严格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各地级市范围内,实行主检医生交叉互检,坚持封闭式管理、持证上岗,原始体检结论报市级征兵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宽条件标准、更改体检结论。各县(市、区)应征青年上站体检人数不得少于征集任务数的2倍。

  (九)重视政治审查。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坚持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认真开展走访调查,准确掌握应征青年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大年龄、学历审查力度,确保入伍新兵政治合格、年龄合规、学历真实。

  (十)坚持集体定兵。各县(市、区)要在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召开由政府分管领导、体检政审组长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定兵会,按征兵计划和条件标准,逐个分析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上级兵役机关领导列席会议,接受各方监督。坚持择优定兵原则,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强、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先批准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应征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党团员和符合征集条件的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入伍。

  五、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一)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年优待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当地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的50%[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农民年纯收入)÷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标准随着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优待金标准给予奖励。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

  (十二)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全区统一按照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分级负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治区财政对县(市、区)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补助比例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30%;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50%;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彭阳县、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原州区、海原县为70%。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并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校大学生享受户口所在地相关优待和经济补助。

  (十三)落实重点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人员),各地政府要当年接收、当年计划、当年安置。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逐月发给生活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参照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补助金。鼓励引导电力、石化、通信、金融、铁路、交通、邮政、税务等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企业安置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并作为评选优秀(明星)企业的重要条件。

  (十四)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等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聘用。在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根据招考、招聘名额和岗位资格条件、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名额比例进行定向招考和聘用。在录用补充基层专武干部时,必须从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中产生。实施退役士兵“村官”计划,鼓励返乡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人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合伙人须是退役士兵)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自治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提供教育培训条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20分;烈士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合格,报考自治区所属院校的,分别加20分、10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复试录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自治区所属成人高校专升本,或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按照全区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比例就读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选择师资力量强、培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实现就业。

  (十六)完善拒服兵役处罚办法。抓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工作,对拒绝完成征兵任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以及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出国(境)手续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认真落实廉洁征兵要求

  (十七)强化思想教育。每年征兵开始前,各级兵役机关要集中时间、分层次进行一次法规法纪学习和反面案例警示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使全体征兵工作人员掌握法规政策、任务要求和廉政规定,强化自律意识。要加大廉洁征兵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征兵社会氛围。

  (十八)加强监督制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征兵工作。征兵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集中办公、定期例会,加强请示汇报、相互监督。落实轮岗制度,负责征兵工作的关键岗位人员3年轮换一次,对责任心不强、群众有意见的要及时调换。采取“上网、上报、上墙、上电视”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法规政策、条件标准、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公示上站、体检、政审和定兵名单,时间不少于5天。

  (十九)严格奖惩制度。对发生的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纪律的问题,发现一起、查清一起、处理一起。对乱拉关系、扰乱征兵秩序的应征青年及家长,一律取消应征资格;对乱打旗号、坑蒙拐骗的“兵托”和违法违纪人员,军地有关部门要联手查处,坚决打击,促进征兵风气实现根本好转,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让社会信服。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实行征兵问责。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征兵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及领导,取消当年“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师(团)级党委”等评选表彰资格,并向上一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二十一)充实工作力量。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确定1名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按照不少于5人的要求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相对固定常年参与征兵工作的人员。全日制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员。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兵役工作。

  (二十二)加强业务建设。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研究,依据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程,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役登记、预征兵员培养和管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跟踪管理、受理退兵、廉洁征兵、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健全征兵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征兵工作高效率开展、高质量完成。

  本《意见》从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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