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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城乡一体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
(一)补助项目。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
(二)发放标准。2011年11月l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 6 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 6 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制定发放标准时,可按照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原则执行。
(三)发放部门。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经济补助由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县(市)区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在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由征集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辽阳军分区〔或县(市)区入武部〕提供复学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区(不含辽阳县、灯塔市)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根据财力情况,市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仍按我市相关政策由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负责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城乡义务兵优待金仍按原发放渠道和标准执行。
二、全力保障“四类人员”计划安置岗位得到有效落实
(一)安置对象。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及烈士子女 4 类人员(简称“四类人员” ),退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市内 5 区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由市统筹负责安置;辽阳县、灯塔市自行负责本地区符合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刚性措施,保障“四类人员”的安置岗位。
(二)安置方向。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依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达安置任务。凡在辽阳市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空余工勤人员编制要优先用于安置退役士兵,并且每年都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工勤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省)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编制岗位性质。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岗位,也可以根据其学历、经历安排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全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招考职位,定向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退役士兵。被录用或聘用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学毕业人员同等待遇。
(四)安置要求。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要按照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和%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因接收单位原因产生的信访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
(五)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安置工作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积极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有效促进就业
进一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201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的推介作用。不断拓宽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和省“百强企业”及上市公司安置退役士兵的市场化安置渠道,逐步实行订单式培训就业的模式,确保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提高培训就业率作为考核退役士兵培训的主要指标,逐步建立健全就业培训机构,搭建就业推荐平台,力争做到培训后即上岗。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就业的经费投入,市财政对培训任务重、培训效果好,就业率高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2011年11月1 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
要下大力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而一直未安置或安置后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继续加大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力度,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平稳过渡,确保退役士兵队伍稳定。
要进一步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和最新或2022(历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仍按原来比例、数量向用人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开始,根据安置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按比例下调安置任务数。
符合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政策的退役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工商、税务、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等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六、明确贵任,确保各项安置政策有效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依据编制部门统计预留编制情况,结合当年退役士兵数量做好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源和中(省)直企业潜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和利用现有的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努力构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网络。
编制部门要根据“国防均衡负担”原则及时做好当年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个别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空编的统计和预留;及时办理退役士兵上岗用编手续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和培训就业所需经费预算,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做好经费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面向社会定向考试录用和招聘退役士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做好退役士兵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办理退役士兵养老、医疗等保险接续工作;及时做好接收单位增人指标和安置人员核定工资工作,配合安置部门办好各类形式招聘洽谈会。
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
教育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考试报名工作。
市征兵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向安置部门提供当年入伍人员名单及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人员核实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经济补助预算、培训经费和工作岗位,健全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确保全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地开展。市、县两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安置任务落实不好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专项督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纳入创建新一轮“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双拥模范城”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