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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叫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或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决定选择哪家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主选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程序、审理方式、结案方式、裁决书写法等。
第二、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法第八条);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不受“权、情、钱”的干扰(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仲裁的生效裁决,除仲裁法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机关和任何个人都不得改变。
第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查明纠纷原因,查明是非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确保仲裁公平、合理。
第四、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既是仲裁独有的基本制度,又是仲裁独有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高效率低成本的基本保障。
第五、仲裁国际化原则。仲裁的立法、规则,裁决的承认、执行,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日益国际化、统一化。我国的涉外仲裁早巳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国内仲裁也随着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并将随着仲裁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