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程中应避免的几种常见误区

时间:12-29编辑:佚名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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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可不少劳动者未履行完服务期、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自然败诉。在此为大家分析几种劳动仲裁过程中常见的误区:

  超过时效

  李先生在原单位合同终止后,因单位不愿再与其续签合同,便离开了原单位。直到几个月后他找到了一家新单位,在办理就业手续时才发现,原单位给他少缴纳了半年的社保费。他找到仲裁委要求单位补缴这半年的社保费。仲裁委查明该员工离开原单位已两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这起申诉案仲裁委只能不予受理。

  专家分析:《劳动法》规定,当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劳动者在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时,要注意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诸如工资、加班费的支付和社保费的缴纳是否有漏缴现象。如果发现有问题,就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解决,一旦超过时效,就无法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

  口说无凭

  日前,某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当事人王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数为其缴纳社保费。在仲裁审理中单位表示已按王女士的实际收入缴纳了社保费,并提供了相关单据。可王女士平时拿到的工资条看过就扔,无法提供能证明自己实际工资数的依据。审查结果仲裁委无法支持当事人请求。

  专家分析:广大劳动者平时要增强证据意识,尽可能保留自己在单位期间的有关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单等等。一旦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这些证据都能助你一臂之力。

  告错地方

  今年4月,张小姐走进劳动仲裁接待室递上申诉书,要求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她的工资。经审查,发现申诉人张小姐是在校学生,她利用假期在外实习时,单位答应每月支付她实习工资600元。可实习结束已快两个月了,实习单位仍未给付工资。仲裁委的同志告知她,由于大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属民事争议,她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仲裁委不予受理。

  专家分析: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终,张小姐的申诉是通过法院按民事争议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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