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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等 人与 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你委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因申请人生活严重困难,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由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现将请求事项及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情况紧急证据材料)
【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写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事实根据。
2.请求事项。列明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事项、金额。
3.附件中可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劳动手册、社保缴费记录、工伤认定书等权利义务关系证明,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或预付医疗费的证明等。
《先予执行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申请人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裁决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申请书应在仲裁案件受理后、审理结案前提交。
2.申请应当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仅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3.申请人中请先予执行应在事实和理由中写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具体情形,并附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