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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刘师傅因私自拿了工地上的4个扣件被发现,开发公司遂对刘师傅所在劳务公司罚款2万元,该劳务公司让刘师傅承担这笔罚款。昨日,高区劳动仲裁院对这起案件进行裁决,要求劳务公司退还这笔罚款。
1月2日,刘师傅在下班时私拿工地上4个扣件,被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由于此前工地材料丢失严重,开发公司多次强调严禁私拿工地材料,为此,开发公司对刘师傅所在劳务公司做出罚款2万元处罚。
劳务公司认为,罚款是刘师傅引起的,便扣发了刘师傅6个月工资2万元。刘师傅不服,多次找公司领导索要工资,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他到高区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中,刘师傅认为,他私拿的4个扣件总共才值三十几元钱,且自己已认识到错误,公司不应该扣自己2半年的工资。劳务公司负责人认为,开发公司之所以开出这笔罚款,是由于刘师傅自身引起的,公司没有理由承担这笔罚款,因此扣发刘师傅工资作为补偿。
高区劳动仲裁院认为,根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追偿的,要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仅要对损失的数额进行举证,还要对损失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举证。本案中,劳务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罚款2万元的合法性、合理性,举证不利。刘师傅虽然行为错误,但开发公司对劳务公司罚款2万元是不合法的,劳务公司可通过法律手段向开发公司追回罚款,而不是让刘师傅承担罚款。
最终,高区劳动仲裁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了上述裁决,同时建议劳务公司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向开发公司追讨这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