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

时间:11-14编辑:佚名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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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经常有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来咨询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现简单将劳动争议仲裁中涉及到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归纳并分析如下:

  一、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赔偿给劳动者的问题。

  虽然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但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赔偿并支付给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审理。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以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这种情况是在用人单位未办理和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且已经发生工伤事故等现实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遭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的,是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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