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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如果遇到收集证据困难的情况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适用这条具体有哪些情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所谓"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因此,上述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都适用于劳动仲裁,但在劳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一般不愿意接受证据收集的申请故劳动者还是应该注意平时证据的收集和保管。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按法律上的分类,有以下7种:
(1)书证。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文字、符号、图画等,称为书证。劳动仲裁活动中常用的书证有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等文件、文书、单据、票证等。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如当事人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录音或其他方法记录下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及经过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本案情有关的事实、情节,向仲裁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申诉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包括申诉书、答辩书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劳动仲裁机关委托、聘请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设备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性检验、分析和科学判断所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以文字、照片、图表和录像等形式所作的记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