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回避的两种形式

时间:12-26编辑:佚名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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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员回避的形式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会员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另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主要包括仲裁员死亡、生病、被除名以及拒绝履行职责等情形。

  仲裁员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又称作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即构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作了明确的规定,《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二)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三)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四)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我国《仲裁法》及《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地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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