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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3、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围;
4、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