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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流程是:
1、 立案:
(1) 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一式两份)。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2、处理:
(1) 调查。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 开庭。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开庭处理。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
(4) 结案。一般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执行与复议:
(1) 执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2) 复议。当事人按照规定条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