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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 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仲裁裁决书》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