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书

时间:11-19编辑:佚名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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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 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仲裁裁决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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