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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仲审字〔〕第 号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情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备注 说明
一、本表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劳动争议,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负责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并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的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书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四、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仲裁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应从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
五、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未予立案的劳动争议,应于审批之日起七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