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再审申请答辩状

时间:11-15编辑:佚名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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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接下来小编给大家分享两篇再审申请答辩状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第1篇】再审申请答辩状

  答辩人:陈XX,女,汉族,自由职业,住XX。

  被答辩人:谢XX,女,汉族。

  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

  因被答辩人不服(20XX)象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就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答辩以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没有依据。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案当中,根据开庭传票的记载,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领取开庭传票的时间是20XX年6月2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是6月4日。因此,即便被答辩人的开庭传票是由原审被告领取,其也是婚姻存续期间领取,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开庭传票依法也已经送达给了被答辩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其承担。

  其次,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在领取法院的开庭传票后,短时间内就通过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且据答辩人事后了解,原审被告在与被答辩人协议离婚时,放弃了分割主要财产的权利,将主要的财产均留给被答辩人一人。此外,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居住,双方离婚不离家。由此可见,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是因为双方的感情破裂。此外,答辩人在起诉时,已经将被答辩人的联系电话提供给了法院,法院也依法电话通知了被答辩人,其也显然已经知道被起诉的事实,并授权由原审被告处理本案。否则,原审被告如何获取被其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理委托手续?况且,经被答辩人的申请,法院也已经查封、冻结了其一张银行卡,在此情形下,被答辩人主张其不知道被起诉,显然不合常理。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其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致使其无法获知关于本身审理的任何情形”,显然与本案的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合谋虚假诉讼,企图以诉讼形式非法谋取钱财,纯属恶意中伤,无理狡辩。

  首先,本案有原审被告出具的借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据确凿、充分,足可以证实答辩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合法的。此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属于共同债务。因此,答辩人据此起诉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合法有据,何来虚假诉讼?

  其次,如上所述,原审被告在离婚时,放弃了对主要财产的分割,而且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居住,离婚不离家。在此情形下,被答辩人主张原审被告与答辩人合谋谋取其钱财,岂不是很可笑?况且,据答辩人了解,在本案之后,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相继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涉及的金额高达几十万,难道都是合谋谋取被答辩人的钱财?

  三、原审判决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是本案当中,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约定该借款为原审被告的个人债务或者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该借款应当认定为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的共同债务。

  其次,被答辩人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主张应当由原审被告或者答辩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对该法律规定的恶意曲解。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债务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此外,虽然被答辩人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但是如其所述,举债用途属于积极事实,其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原审被告将该借款用于何种用途,进而证明其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其至今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将该借款用于何种用途。因此,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而非答辩人。

  第三,至于被答辩人所提到的风险防范的问题。答辩人同样认为,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结婚多年,双方理应知根知底,出于风险防范,被答辩人应当尽早与原审被告离婚,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但是被答辩人显然同样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以至于除了本案之外,还要面临其他债权人数十万的债务追讨。事实上,被答辩人不仅没有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反而对于原审被告大量对外借款的行为乐享其成,因为据答辩人了解,在原审被告大量借款期间,被答辩人是长年不工作的,一切家庭开支均是依赖原审被告。

  第四,关于借条与银行流水不符的问题。其一,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在款项给付之后再补写借条,因此,被答辩人以借条与银行流水不相符为由,否认借款事实存在没有法律依据。其二,20XX年4月22日所补写的借条虽然注明此前的借款均以还清,但是其仅仅是针对信用卡本身所形成的借款,而非是双方的全部借款。如原审被告已经偿还了其他的借款偿,其应当有相应的转账记录或者收据收条,但是本案当中,其未能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佐证其已经偿还的事实。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原审被告已经偿还了其他债务,以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合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因此,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辨人:

  20XX年 月 日

  【第2篇】再审申请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XX,女,汉族,19X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县XX镇XX街XX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XX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XX(12岁)、次女李XX(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03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XX县XX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XX县XX镇XX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XX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XX电器店19X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XX镇XX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20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XX镇XX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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