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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摘要
刘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2006年应届在校学生。2006年2月,她拿着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向某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一职,经过公司审核和面试,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上班两个月之后,刘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伤愈后刘某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则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见解
本律师认为,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此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校学生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刘某虽然是学生身份,但在应聘时刘某向单位出具了《就业推荐表》表达了求职的意愿,应视为劳动者来求职而非勤工助学。此外,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而且,在刘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的过程中,刘某也不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支付了刘某劳动报酬,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提醒
在校学生求职时具有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用人单位招用学生用工时,应首先明确自身是否有要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若仍将其视为未毕业的学生,则应注意:
(1)应首先考虑在其未毕业期间与其所在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该协议为培训性质的民事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与学校各方的权责,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商业保险、发生人身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降低相关风险。
(2)若求职为学生个人意愿,学校不参与签约,用人单位应选择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协议期限不应超过学生的毕业时间点,同时双方应约定,由用人单位或学生一方购买商业保险。
毕业季已经来临,本律师希望各位企业的HR和毕业生能够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