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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规定了上限,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违约金规定至最高额,所以,造成了违约金概念和培训费概念的混淆,但实际上它们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额。只要一方违约,就应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小军和公司有服务期的约定,则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1995年的规定,不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5000元。
小军和公司有服务期协议,所以应该支付5000元钱,但小军支付的5000元是违约金,而不是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