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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
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违法设定或实施的行政行为:
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
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