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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我多次上诉。那时,革命委员会已经没有了,是勐腊县人民法院作的裁定。1981年,我27岁,在牢里已经8年多。(81)刑申字第××号“裁定书”这么说:原判认定事实俱在,证据确凿。但定性聚众打死人命罪不妥,对洪、李犯处刑过重;“改判首犯洪辉有期徒刑15年”。这次定的罪是“重伤致人死命”,刑期自1973年4月23日起至1988年4月22日止。
告诉你这位记者,我是被五花大绑着押到看守所去的。我才19岁,懂什么啊。先在勐腊看守所,后被关在思茅,最后几年在昆明监狱。
记者:从你的材料上看,你在1985年还出过一件事情。
洪辉:那时我是10年以上的老犯人了,已经在监狱的生活科干活,“有点小自由”,还可以跟着到外边买东西。我给犯人带过信。这是违反监规的。但是,对于信的内容我是不知道的,我也不要知道。后来,事情暴露,有人加罪,对于我是“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决定宣告无罪,仍按原判决执行刑期执行”。
记者:还有3年就到刑期了,你还这么“作死”,就不怕加刑?
洪辉:你知道,我上诉了好多次;我文化也不高,也不知道怎样度过监狱里的日子。从19岁关起,到1985年我31岁了。我这个心里边,乱。
为筹划开餐馆的本钱,冒险贩毒
洪辉原本是为了弄几根甘蔗吃,甜甜嘴。可是他没想到,由此的民兵追捉,彼此厮打,从而闹出的人命案件,将他关进了监狱。今天的洪辉说,当时就是随地抓起石头,砸了过去,要是照今天的医疗条件,如果山路再好走一点,快点送到医院包扎一下,那个民兵是不会死的。我对他说,如果真是这样,那个民兵不会死,你的历史也就会重写,不会是今天这样的。洪辉说:过去了的事情,能重新来的么?
洪辉说话,会时不时地向对话者看一眼,眼神复杂,但绝不凝视对方。
记者:你是被提前半年多被释放的?
洪辉:是的。(87)昆刑减字第××××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这样说:“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工,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经常加班修理工具,多次记功受奖,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辉准予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1987年9月5日。”
我在33岁的时候,终于走出了监狱。整整14年半,我没有回过重庆,没有见到过父母、兄弟、姐妹。信是通过的。我是坏人了,谁敢到云南来看我?大哥是个残疾,姐和妹都成家了,谁也没有那个钱用来探监。
记者:30多岁的人,该成个家了。
洪辉:你知道,当时云南监狱里什么样的人都关在一起,各种各样的案情,政治的、刑事的,复杂。我在那样的环境里过了14年多。唉,我该怎么给你说在这里面听说的和看到的事情呢?
在1983年的时候,有工程队来监狱里盖房子,队里有个20出头的女青年。我在生活科干活,彼此有接触。那年我29岁,她小我9岁,20岁,是个高中生。跟你记者说吧,我们也通个信的。有个知青,已经当了干部,后来出了什么“事故”,把他抓进来。他是个“领导责任”,不是他自己犯的事,所以他比较自由。我和她的信就是他来递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