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退赃款减刑的规定 贪污退赃款该不该减刑轻判

时间:11-14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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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的关键在于李文烈获得轻判,并且年限长达7年,对于此事,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李文烈有自首和退清赃款的情节,但笔者不以为然。首先,法院所谓的李文烈自首是在“双规”之后,最多只能算得上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犯案情节;其次,李文烈并没有退清赃款,他总共收受吴某赃款150万元,最后只退回132万元。因此,在笔者看来,减刑7年是否合法有待商榷,如果犯案的领导干部都以此方式来获得轻判,那法律又有何威信?党规党纪岂不成了摆设?

贪污退赃款减刑的规定,贪污退赃款该不该减刑轻判?

  身为法官,应当秉公执法,审理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论是谁,不论身份地位如何,只要犯案,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并且,法官断案不能参杂个人因素,也不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决,但此案的审理结果却有所偏颇,难以让人信服。

  此案的案犯李文烈已年近50,多年来受党的教育和栽培,不思报效党和国家,一心想着为个人谋利,擅用手中职权,多次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深究其因,还是李文烈的思想偏离了轨道,在金钱面前,没能控制好自己,最终走向铁窗,其“吐”赃款的行为一方面显示出他存有侥幸心理,意图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他怕受到制裁。笔者不得不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既然怕,又何苦要违规违纪呢?

  身为领导干部,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筑牢思想上的防腐墙,在金钱面前要保持理性,在权力面前要HOLD住自己,切不可搞权钱交易,为了一己私利做出有违法纪的事,要以实际行动维护好集体利益,维护好党和国家的利益。同时,要根除侥幸心理,需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就除非己莫为,既然怕受到惩处,就不要违规违纪。

  诈骗15万 全部退赃获轻判

贪污退赃款减刑的规定,贪污退赃款该不该减刑轻判?

  一男子合同诈骗15万元,因自首、退赃,日前被青羊法院判处缓刑。青羊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推行退赃轻判制度,动员被告人退赃,并对征得被害人谅解而且成功退赃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决。一年来,青羊法院已劝导被告人退回1000多万元赃款。青羊法院刑庭庭长朱传明表示,退赃轻判制度不等于“退钱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苏坡乡的刘某为了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费,拿一张虚假的乡镇企业占地批复,和拆迁公司签订了约50万元的企业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公司先期支付的15万元补偿金。拆迁公司发现被骗后,向警方报案。但在警方侦查和检方起诉时,刘某一直声称无力退赃。

  朱传明介绍,他们认为刘某拿到钱到案发时间很短,不可能将钱全部挥霍。“退赃和不退赃,在最后量刑上是可能有所区别的。”朱传明说,刘某沉思一段时间后终于开口:“我退赃。”不久,刘某的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

  日前,青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考虑到,刘某自首而且经劝导主动退赃,从轻判决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000元。

  “推行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促使被告人积极退赃。”朱传明介绍,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有三分之二的案件中被告人最终都没有退赃。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他们法院决定推行退赃轻判制度。法院对经劝导成功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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