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贪官比判死刑多 贪官自杀背后的原因解读

时间:11-12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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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诡的问题正在于此:既然贪官几乎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为什么贪官还要选择自杀?更吊诡的是,这几年被判死刑的官员数量明显下降,可为什么自杀的官员数量却明显上升?一句简单的“畏罪自杀”实在难以解释,为此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出一个解释。

  贪官自杀的成本和收益考量

  在经济学家看来,人们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理性的。理性人的目标是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水平。这里的效用(utility)通常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如金钱和住房)和非物质利益(如权力和美女),也可以包括自己家属或相关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讲,贪官选择自杀,一定是因为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自杀的成本,因此自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的确,这是一个冷酷甚至残酷的结论,但这很可能是最接近事实真相的结论。

  一个贪官自杀的主要成本,莫过于自己的生命消失,从而导致本人的效用水平为零。因为死人是不能享受的。次要的成本,就是给自己家人、亲属或朋友带来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熟人离世导致的精神损失。毕竟人是社会动物,也是感情动物,因此一个活生生的身边人突然离世,哪怕他是一个贪官,也会让正常人在较长时间内感到痛苦。其二,是物质上的损失。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一个家族或者朋友圈中,一旦某人当官掌权了,其他人都希望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分享权力和利益。这也是近年来“家族腐败”频繁爆发的文化因素。反之,一旦贪官自杀了,亲朋好友从中得到的部分既得利益(如升职、找工作)恐怕也伴随贪官一同消失了,这就是所谓的“树倒猢狲散”。

  一个贪官自杀的收益,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除罪证,保护同僚。由于反腐败法律和政策日渐趋紧,单个官员要想贪腐后不被抓住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近年来集体腐败、“塌方式腐败”和“家族腐败”才日渐增多。在一个完整的腐败链条中,处于最上游的贪官是最难抓捕的,因为权力越大,反侦查的手段和反“反腐败”的能力越强。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从比较薄弱的环节入手,由外至内,抽丝剥茧。但是,根据《刑法》,一旦当事人死亡,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审理。因此,一个处于腐败链条下游或者薄弱环节的贪官自杀了,或者“被自杀”了,就意味着证据链条被破坏了,反腐败工作就只能半途而废,或者只拍死了“苍蝇”,却放走了“老虎”。一个贪官自杀了,多个贪官就漏网了,这叫“丢车保帅”。

  第二,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贪官自杀虽然给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痛苦,但是却可能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中国传统文化讲究“死者为大”。一旦某个人死了,即便他是贪官,社会舆论也希望“手下留情”、“适可而止”,穷追猛打、挖地三尺的做法尽管合理合法,但是却不合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贪官生前用贪污所得为子女购房置地,又或者以家属名义在银行存下赃款,司法机关恐怕不太可能全部追回这些非法的金钱财物。甚至于一旦贪官自杀,其家属参与的违法违纪问题,也会从轻发落,因为怕再闹出人命,导致结局不好收拾。

  第三,免受侮辱,保护名声。在当前司法体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一旦被抓,无罪释放的可能性近乎为零,刑讯逼供或者变相逼供的现象恐怕难以避免,至于被人栽赃或者被迫认罪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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