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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同集体单位之间因生产条件不等而产生的不公和差距
我国不同集体之间如果局限于单一农业经济相比,差别不太大。率先发展了乡镇企业或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比较好的集体经济,则能带领农民迅速富裕。而大多数靠单一农业经济的农村就仍未摆脱贫困。近年来城镇化过程中又出现了“一夜暴富”现象。一些“城中村”或城市近郊农民,借征地拆迁机会一下获得了多套房产,使他们不必依靠劳动,而靠财产性收入就能越来越富。相对于其他农民,当然是一种分配不公。
第四,公有制内部因违背按劳分配原则而产生的不公和差距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其高管也同非公有制企业高管一样,拿起了几十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于普通职工的高薪,部分高管年薪已经上千万元。这违背了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是明显的分配不公,引起了广大职工和全国人民的强烈不满。
2.按要素分配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按要素分配虽有其自身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公平正义性,但它造成的财产和收入差距毕竟惊人。截止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全国已有105万千万富豪和6.45万亿万富豪。其中有些人是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中的价格“双轨制”、公有制企业改制、房地产开发和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等等机会和漏洞,通过官商勾结、化公为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贪污受贿等不正当手段挖到了“第一桶金”,甚至掌控了本属公有的土地、房产、矿藏、企业等稀缺资源,然后借助 “马太效应”而发展起来。起点的不公平进而导致了生产中地位的差别和财产收入的悬殊。而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对原始积累的“原罪”,采取了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态度。由此人们感到了自己的被剥夺和分配的不公。
3.社会总产品分配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我国改革开放前,甚至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都是向国有单位和城市倾斜,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农民,不但收入低,而且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各种社会福利和保障待遇。这说明过去我国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没有像马恩所说“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谋利益”。直到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我们才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全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目前虽有显著进步,但总体上与均等化的要求相比,甚至与世界中等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农民工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付出的代价最多、贡献最大,理应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但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2.69亿农民工中,参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分别仅占总数的18.2%、 18.7%和 13.9%。如果把城镇居民享有而农民不完全享有的社会保障、各种福利和补贴计算在内,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应为6:1左右。
4.商品交换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我国改革开放前,人为压低农产品的价格,通过剥夺农民来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提供积累。据估算,1953—1985年,国家通过剪刀差无偿拿走了农民6000—8000亿元收益。新时期的1987年至90年代中前期,每年又剪去上千亿元。直到90年代后半期,剪刀差的汲取功能才开始弱化。
进入新世纪以后,各级政府的“土地财政”又一次掠夺了农民利益。有学者指出,近20年来农民被征地约1亿亩,使 5000—6000万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有近一半没有工作,没有保障。2010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竟高达76.6%, 最新或2022(历届)年绝对额高达 2.69万亿元,超出预算113%。土地开发商迅速暴富,而我国农民依然没有摆脱低收入阶层的命运,占了近1亿贫困人口的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