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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变更办学事项
民办学校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分校或教学点)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筹办期间,其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举办者、办学地址等事项不得变更。民办学校有关事项的变更,由学校提出变更请示,具体说明需变更的理由,并附学校决策机构决议及举办者意见报审批机关办理。民办学校在对学校名称、举办者、办学层次、类别、地址、决策机构成员等事项进行变更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招生广告须审批备案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到批准办学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广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以及广告审查备案证明编号等。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