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男1女遭枪击身亡,非法持有枪械罪名严重

时间:09-28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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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分局报告,据家属反映,阎永波曾于上世纪90年代初出国打工,8年前回国,与父亲同住,其精神表现异常,性格孤僻,经常独自睡在户外。
 
  嫌疑人身上搜出自制手枪
 
  昨天下午4点54分,大连公安局官微发布消息称,嫌疑人在一个车站附近被抓获,枪支当场被缴。
 
  消息称,昨天早上6点20分至8点16分,警方陆续接到群众报警,并发现嫌疑人在中山区桃仙街一带露面,警方再次向全市发出通缉令。下午3点半,警方利用警务直升机对嫌疑人出现的区域进行空中搜寻,3点50分,在西岗区仲夏客运站附近成功将从山上逃下的嫌疑人阎永波抓获,在其身上搜出自制手枪1把及子弹1发。经初审,阎永波供认了因家庭矛盾,持枪将其侄女阎某及司机雷某枪击致死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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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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