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对小官巨贪将严查,解读小官巨贪现象

时间:11-14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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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人大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处了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等‘小官巨贪’。”
 
作为“小官巨贪”典型代表,马超群案甫一进入公众视野,立刻引发轩然大波。由于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小官巨贪”所损害的通常是群众切身利益。对“小官巨贪”必须严查,只有这样才能在群众心目中切实树立起司法公信力。
 
最高检毅然对“小官巨贪”亮剑,直至将马超群案列入工作报告之中,充分彰显司法护佑民生坚定决心。不仅是“小官巨贪”,发生在群众身边各色违法犯罪现象都需要司法机关密切关注、及时出手。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保障民生、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理念越来越明确、举措越来越丰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司法机关始终坚持民生导向不动摇,确保人民群众利益毫发无损,为培育全社会共同法治信仰打下坚实基础。

最新或2022(历届)年对小官巨贪将严查,解读小官巨贪现象


“小官巨贪”现象何以层出不穷?
 
近来“小官巨贪”现象层出不穷。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基于9634份公众样本的调查结果显示:现实中的各类贪腐事件,“小官贪腐”占到了七成以上(76.17%),且发生在区县基层干部和村干部身上的较多。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涌入农村,农村资源也不断资本化,使得农村资源密集度不断提高,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职位也掌握了大量资源流量,小官也有了实权。而且当前的小官贪腐已经不再局限于蝇头小利,也不再明目张胆,而是充分利用了基层行政的复杂性、制度监管的漏洞、政策实施的固有缺陷来谋取巨额利益。具体说来“小官巨贪”主要有以下三种机制:
 
第一、利用其在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桥梁作用,从国家和农民身上谋取利益。当前国家在向农村输入资源时需要乡村干部的配合,这些“小官”不从农民身上汲取资源,却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谋取利益,这主要表现为通过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
 
第二、“小官”依靠市场化机制,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当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如种粮补贴、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如新农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村村通、现代农业示范园、专业合作社补助等等。一般情况下,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为“小官” 贪腐,专项转移支付却很容易为“小官” 贪占、截留、私分、挪用,乡村干部、不法商人之间甚至形成了灰色利益链条。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不法商人也乐于与乡村干部合作,共同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第三、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这些“小官”成为“三不管”干部。“小官贪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灰色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监管难度较大;多头监管体系造成对小官贪腐的监察力量薄弱;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村干部并不是公务员,他们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村民自治组织法又难以保障实施,导致村干部成为“三不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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