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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绿色奥运”成功经验,研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冶金、建材和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标准。
(十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健全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落后产能和工艺退出的经济补贴政策。研究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或园区、淘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轻型车、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继续支持组建并鼓励优先使用“绿色车队”。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完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政策。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可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源排污费征收办法和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
(十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对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监测能力。配合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车和在用车排放实验室,建立流动污染源监控指挥中心。
(十九)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积极推动京津冀区域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区域大气监测网络、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发展和布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和秸秆禁烧等领域的交流与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减少污染转移,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
(二十)推动公众参与。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宣传引导,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施工扬尘、渣土遗撒和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和“少开一天车”等活动,为“绿色北京”建设贡献力量。
国家大气污染行动计划:
第一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