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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还帮助过程某某取得皖J99999车牌、为李某取得皖J56666车牌,帮助会所和酒店取得棋牌室营业许可,为黄山市歙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案件提供过帮助。
汪建设虽为副厅级官员,但其影响力已经和其他权力有效交易。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同样以受贿论处。
法律学者汤啸天对本报记者表示,权力不仅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而且,单项的某一个方面权力掌控者都会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感到,单一的权力难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畅行无阻,于是,不同领域之间的权力交织、权力互助、权力互换必然出现。
“我们提出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不是简单地对权力运行范围进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防止以‘以权易权’为主要特征的权力交易。”他称。
挪用公款罪并未认定
此前在起诉书中,公诉人认为汪建设还涉及挪用公款罪,但15日法院对此并未给予认定,并对汪的坦白供述和上缴赃款等认罪行为认定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承接天都花园小区3#楼工程。其间,顺兴公司向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提出借款要求。房管局向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答复房管局内只有项目资本金,必须经过市领导同意才能使用。
当年10月30日,毕某到时任黄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汪建设办公室说明此事,请其帮忙。汪建设利用职务便利,在顺兴公司向黄山市房管局请求借款200万元的报告上签批意见,请该局从项目资本金中借给该公司200万元,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送给汪建设20万元。
法院认为,以上事实清楚,但公诉认为汪建设构成挪用公款罪,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故对汪建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汪建设的辩护律师告诉本报记者,200万元其实不能认定为是政法委的公款。据介绍,黄山市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发商如想承包,需要向房管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等工程结束之后再退回给开发商。
他称,顺兴公司在工程还没完成之前,就已发不出民工工资,民工为此闹事,于是毕某就找到房管局想把保证金借点出来解燃眉之急。房管局要求开发商找分管的市领导签字,但当时该领导不在黄山,无法签字,毕某于是就找到相识的汪建设。
“这钱不是公家的钱,所有权不在公家那里,所以不能认定为公款。”该辩护律师称。
法院还认为,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则拒绝就本案向本报记者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