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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被拐儿子不认亲生父母:
新快报记者 张恩杰 通讯员 崔亚锋
通过全国DNA数据库血样采集对比,中山火炬警方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成功解救一名10年前被拐卖的男孩陈童(化名)。
离开中山10年的陈童被民警带回中山,日前再度路过幼时父母做生意的市场时,市场已拆迁,经常在市场门口玩耍的石柱墩已不复存。民警问陈童是否还记得市场在哪里,当时家在哪里,陈童也一时记不起,由于其和养父母的感情很深,陈童最终选择和养父母继续生活。
案件回放
孩子被拐失踪母亲以泪洗面
2002年,家在化州的陈先生夫妇带着仅3岁多的陈童来到中山火炬开发区,在市场里租了一个摊位做生意。陈妈妈说:“生意好的时候,两个人都忙不过来,就让他一个人在市场周边玩。”
2002年7月的一天下午,陈先生的生意非常好,一直没时间照看陈童,到了晚上收摊的时候,找了整个市场都没找到孩子。有人告诉陈先生夫妇,陈童是被一位老奶奶带走了。陈先生夫妇才发现陈童是被拐走了,赶紧向警方报案。自陈童失踪后,陈先生夫妻到处寻找,但一直没结果。陈妈妈每次想起陈童,就以泪洗脸,为免触景生情,陈先生夫妇二人不在中山做生意了,选择回到了化州老家。
采集DNA血样比对福建发现被拐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