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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对象职务岗位津贴按重新明确的职务相应调整。
(四)受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其职务工资若在原职务(岗位)最低工资档次的,则先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后,再按规定降低其职务(岗位)工资和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工资档次。
(五)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人员,行政职务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解聘。其中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的,应在原执行的工资标准上按处分规定降低工资,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最低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新聘专业技术职务,受降职处分的要比原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确定,受撤职处分的要比原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以上确定)。
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处分期满后方可根据本人表现由单位决定是否聘任。
(六)军队转业干部受处分后的工资处理。
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因违纪违法给予其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包括受到党内撤职处分),应同时降低或撤消其享受的原职级待遇,并按新确定的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和享受相关待遇。
(七)受到错误处分和处分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遇处理。
1、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受开除处分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2、受到除开除处分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此类对象处分期满,仍应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和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人员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规定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本人原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计发,提租补贴、医疗补贴等按原规定发放。
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组成中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停止发放。技术工人的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原岗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计发,提租补贴、医疗补贴等按原规定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组成中的职务工资(固定工资部分)照发,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发给,工资组成中的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停止发放,其余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