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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期徒刑
上限刑期过低,导致罚不当罪
我国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蔡宁称,从司法情况看,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15年明显偏低。他介绍,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未被限制减刑的,经过减刑实际服刑期限最低为17年(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通过减刑或假释后,实际服刑期限最低为13年。“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服刑期限相对较短,与有期徒刑的上限过于接近,无法明显区别三种不同刑罚的严厉程度。”
同时,由于有期徒刑的上限偏低,实践中,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判15年有期徒刑偏轻,判无期徒刑又过重,只好“就低”或“就高”判,导致罚不当罪。
建议
将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至20年
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修正案纳入立法规划,拟在任期内提请审议。蔡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应当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年,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
具体来讲,对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的上限提高到25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的上限提高到30年。同时,对各类犯罪死缓执行、无期徒刑减刑假释后实际最低服刑期限适当予以提高。
关键词:打击贪腐
贪污、受贿罪易“唯数额论”
刑法规定,以10万元、5万元、5000元等3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为4个档次——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
蔡宁认为,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便于操作,但缺陷也显而易见。
第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妨害国家法律、政策贯彻实施等方面,这些危害后果难以简单地用数额衡量;第二,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不断发生变化,以具体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的模式滞后了;第三,容易忽略数额之外的其他犯罪情节,如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次数等;第四,各地的司法标准难以统一,对立案、量刑标准的把握不尽相同。
建议
贪污、受贿罪处罚可设3个档次
蔡宁建议,修改刑法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可以设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3个法定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