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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被告单位成南岭煤业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860万元;追缴其逃税额人民币1871.85374万元,上缴国库。维持追缴被告人郝鹏俊赃款人民币48万元,上缴国库。维持被告人冯记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及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无罪。
对上诉人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上诉人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上诉人于小红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郝鹏俊、于香婷为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实际控制人,上诉人于小红为成南岭煤业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8年间,成南岭煤业在与蒲县远中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企业进行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款而不进行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18718537.40元,其中2004年逃税额(国税、地税)占应纳税额比例为82.24%。2003年至2006年,成南岭煤业因逃税先后四次被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处罚。
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上诉人郝鹏俊安排原审被告人冯记明在追加火工品供应数量的书面申请中夸大井下工程用量,并安排上诉人于小红于2007年9月16日和2007年11月14日两次申请,骗取追加供应计划炸药27吨、雷管8万枚。成南岭煤业分27次从蒲县安隆物资公司实际购买炸药113.5吨、雷管29.7万枚,其中,超限额购买炸药22.5吨、雷管10.4万枚。
2008年1月31日,成南岭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蒲县煤炭局下发文件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待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方可组织正式生产,在此期间,蒲县煤炭局不再给该公司下达火工品供应计划。但上诉人郝鹏俊为组织非法生产,安排上诉人于小红、原审被告人冯记明5次书面申请,以井下辅助工程需用火工品为由,在未经蒲县煤炭局审核并批准的情况下,夸大火工品用量,骗取有关领导及公安部门的批准,超限额购买炸药41吨、雷管9.56万枚。2009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成南岭煤业井下查获炸药11.712吨、雷管29234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