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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
当地警方已成立调查组
肇事单位正在协商赔偿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委宣传部了解到,针对当地一名农村妇女被工程车辆碾轧致死一事,庆阳市公安部门已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一步调查核实。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与死者家属正在协商赔偿。
环县县委宣传部提供的事件通报称,据环县公安局初步调查,6月3日10时许,环县环城镇城东原村有村民与油田单位因道路损毁严重、尘土飞扬等问题发生矛盾。当地村民阻挡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事业部重型车辆甘M31441等3辆车通行。当日12时许,有村民离开现场,但仍有3名村民继续阻挡,随后其中两名村民前去阻止另一条道路驶入的车辆。此时,甘M31441车辆司机发现有挡车村民离去,趁机启动车辆行驶,致使位于车辆左侧的村民被左后轮碾轧死亡。
环县县委宣传部表示,事故发生后,环县县委、县政府督促县公安、交警部门尽快立案侦破、准确定性、依法查处,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慰问。目前,庆阳市公安部门已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一步调查核实。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事业部与死者家属的赔偿正在协商之中。环县县委宣传部表示,当地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标准: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