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废除 国务院

时间:09-26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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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演员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拘留期满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收容教育再引热议。
 
  此前,重庆市政府在答复赵思乐信息公开申请时称:“国家相关部门对《办法》的存废和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陈光中在给研讨会的书面意见中说:“劳教制度在多方努力之下,已经废除,但不能取消了劳教制度,又有其他的制度来替代。”
 
 
 
  收容教育废除 国务院

劳教制度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废除 国务院

 
  一封包含108人联名的建议信,5月4日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联名者包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
 
  建议信认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项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期限为6个月到两年。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关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联名者们认为,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而非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应具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效力。
 
  近年来,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措施的合法性遭遇严重质疑,呼吁废止的声音持续不断。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社会各界把关注焦点集中于收容教育制度。(相关报道及评论参见:收容教育当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当废止)
 
  “劳动教养废除了,收容教育跟它非常类似,当然也应该废除。全国人大虽然作出过《决定》,但《决定》不是立法,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也不允许先行授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说。
 
  最新或2022(历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妇女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也曾委托政协代表提交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该提案已被全国政协接收但未有回复。
 
  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全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当年有2.8万人被收容教育。1987年至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近年则未有相关公开数据。
 
  为了解收容教育的现状,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4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全国除港澳台外的省级行政区的政府和公安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寄出了共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这些部门公开辖区内收容教育所的个数、被收容人数、决定被收容期限长短的依据、被收容人员所内劳动收入的去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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