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和女子发生关系,女子遭已婚男子骗色

时间:09-30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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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导报也曾报道一副导演在厦拍戏并“骗色”的事件,该副导演以“上床换主演”为由,上演了多起“骗色”丑剧。但是,当多名受骗女演员愤然状告该导演丑恶行径时,却发现遇到“法律禁区”:“骗色”不构成强奸罪,也不能算诈骗罪,而且刑法中也没有其他针对骗色的罪名。
 
  据法学专家介绍,法律只规定针对骗财要怎么追究刑事责任,可是“骗色”,似乎还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骗钱,“骗色”无罪。
 
  受害者呼声:
 
  能否立法“惩狼”?
 
  对此,不少网友追问,难道“骗色者”真的可以肆无忌惮吗?
 
  遭遇“骗色”的女性认为,有必要修改法律规定,对“骗色”行为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最好还要明确赔偿责任,让“骗色者”赔偿受骗女性的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
 
  但有厦门律师认为,应反对立法惩罚“骗色”。因为,从法律实践的技术层面看,骗色行为很难界定。有的女性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便嫁祸于人。因此对于是否“骗”,不能以一面之词作为依据,而且第三方证据又不易合法取得,一旦立法惩处,宽严难以掌握,这将使法律丧失严肃性。
 
  不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表示,当类似事件一次次触及民众的道德底线时,立法者就有必要考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行为,而且从法理上来说也是可行的。因为,性也是一种非经济利益,它能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很多国家就规定性服务可以成为行贿罪的犯罪对象。
 
  因此,林敏辉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这类“骗色者”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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