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立案标准,非公职人员受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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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l.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
 
  四、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于规定的通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日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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