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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缪军曾给刘汉当司机。缪军当庭供认,我刚到汉龙集团的时候,刘汉在重庆做期货押款回来时,我见过枪。当时是我开的车,押款有李波(本案另一被告人)和易军。
在辩护人对缪军的当庭指认提出异议时,缪军进一步详细描述说,那是1993年左右,刘汉和孙晓东在一起炒期货,在重庆交易完后,把钱送回广汉的总公司,当时我开车,用个旅行袋子装了几百万元,用枪押款回来。
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枪支是为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犯罪,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被告人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如此众多成员实施了持枪犯罪的行为,说明了该组织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暴力性,更体现了该组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该组织提倡的暴力文化密切相关。从作案事实看,出示的枪支中,就有“1·10”案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枪支,足以证实刘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征。
公诉人还认为,这些枪支、弹药只是刘汉涉黑集团行为特征的部分证据。全案证据显示,该集团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另刘维授意他人实施组织外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1人死亡)。作为涉黑集团的领导者,这些枪支与刘汉存在着当然的关联性。
曾建军等5人案庭审结束—被告人避重就轻公诉人逐项驳斥
咸宁中院公开审理的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5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一案,经过两天半庭审,2日中午12时许在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休庭,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曾建军等5名被告人,明知刘汉、刘维等领导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积极参与并实施了多项犯罪活动,其中曾建军为骨干成员,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为一般成员,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这项指控,曾建军的辩护人辩称,曾建军与刘维是朋友关系,未从该组织领取固定工资、福利等,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伟的辩护人辩称,张伟对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从不知晓,2000年后就离开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法定最高刑期为3年,已过追诉时效。曾建的辩护人辩称,5名被告人是朋友关系,组成松散小团体,无参加该组织的主观故意,且即便被认定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曾建也已过追诉期。闵杰辩称,至今不认识刘维;其辩护人辩称,闵杰只是听从曾建军指使,并不知在为该组织做事。李君国的辩护人辩称,能否证实李君国与该组织存在关系的证据不足,5名被告人只能认定为犯罪团伙。
公诉人指出,庭审中已举证充分,该组织从1993年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连续存在了20年,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非法控制特征,只要被告人在该组织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即可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强调,5名被控人当庭供述,都知道刘维是当地数一数二的哥佬倌,曾建军紧紧跟随刘维,接受其领导,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则都承认其是曾建军的小弟,刘维是曾建军的上级,他们是曾建军的下级。公诉人质问,连杀人行为都受命去做,怎能说不知组织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