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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均认为由于各地在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类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司法审查中解决此类问题到底怎样适用法律,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做法不统一,现有法律、法规不明确。
集体土地拆迁人口安置
厦门征地拆迁人口认定有了新的规定,将首先以在册人口且符合拆迁人口认定条件的人员为准。这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吕庆端昨日接听市长专线时透露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意见》不久前公布施行,该意见规定,应安置人口为拆迁期限内 (含延长期限)在册户口且符合拆迁人口认定条件的人员,并纳入住宅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对于在该意见施行前拆迁安置完毕的项目,不适用该意见。
此前,厦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对人口的认定和住宅房屋面积的合并计算等政策,理解不尽相同,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这些问题,市国土房产局制定了该意见。
根据该意见,原属于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生毕业后三年内,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原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婚嫁迁入,且符合厦门相关规定中关于被拆迁户人口认定条件的,可计入被拆迁户人口。这是考虑到一些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仍未找到工作或回家务农的情况。
对于未成年子女,意见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其未成年子女因读书等原因从本村成员变更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计入被拆迁户人口。但夫妻仅一方为本市村民,其未成年子女出生时落户为城镇户口,不计入农村被拆迁户人口。
在住宅面积认定方面,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外都有住宅房屋的,其拆迁范围内外合法批建住宅房屋面积和2002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的面积都应合并计算,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未建部分按其所在类区砖混结构住宅 (一等)重置价缴交款后,本次拆迁给予认定补偿安置。
拆迁范围内合法批建面积与2002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面积之和小于30平方米 (含30平方米)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如果选择产权调换,按安置房的最小户型控制。
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赠与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