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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是指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对村集体拥有的其他土地如机动地和五荒地等,都可以缩短承包期。
承包合同要有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然后,由村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村委会印章,方为合法有效。
村委会无权随意作出承包的决议。(属于五荒地,并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外)
当然,现实中,大多数都是由村委会决定的。但如果村民不认可,向法院起诉的,该承包合同会因缺少村民的同意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农民土地承包有哪些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赋予了承包方下列权利:一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工程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权利;二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得到根本保障,在上述权利基础上又能增加了以下几项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使用承包的土地物权交取得相应的收益。2002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但并未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益的保护。
(2)继续承包权。《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人对土地的投资是一种延后收益的投资,在法定的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继续承包,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资获益权的保护。
(3)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工程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